反对“语言殖民” 央视换台标刻不容缓

    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向公众表示,目前全国的上星电视频道中,有四成都存在台标书写方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四成上星电视频道须改台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全文附后)第十四条对“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有明确规定,即: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2009 年,中国教育电视台的台标,由英文
字母缩写“CETV1、CETV3”改为汉字的“中国教育1、中国教育3”,这一改变获得了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的表扬,认为对媒体规范使用语言文字起到了示范作用。
    但该司认为,目前国内许多电视台包括中央电视台的台标仍然存在不规范现象,现在全国的上星电视频道中,央视CCTV1~CCTV12等频道完全使用英文;中央电视台3个频道(CCTV新闻、幼儿、音乐)及北京电视台(BTV北京)等频道混合使用英文和中文(含汉语拼音缩写形式)都是不规范的。

    可我觉得十分可笑,这些不规范的台标好像不是才出现的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对“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的规定也不应该是才规定的吧?这些个语言文字部门上一世纪在干什么呢?我非常赞成用母语,爱护母语,保护母语。少用那些个洋文玩意。似乎凡用外文的就是走向国际,就是与国际接轨。
    看了王达山的《保护母语,先更换央视台标CCTV,如何?》博文,深有感触。作者说:事实上,亲近和保护母语是绝大多数民族和国家的通行做法:吉普赛人流浪世界但不改自己语言,以色列复活消失近千年的希伯莱文字,法国规定法产商品必须使用法文作为商标,俄罗斯甚至把保护俄语纳入国家安全战略。这些国家的经济实力或强或弱,制度和文化更是千差万别,但这不并不防碍它们保护自己的母语,爱护自己的文字。该作者还说,反对“语言殖民”和爱护母语,是一个民族天然的情感与本能。

    其实,“中央电视台”的前身“北京电视台”的台标是1964年12月27 日,毛泽东主席为北京电视台(今中央电视台)题写的台名,从1965年元旦起,毛泽东题写的台名作为北京电视台台标播出。即使是现在来看,仍然很美,极具中国特色,时髦点讲,很富有中国元素。后来几经变化成了CCTV的变形组合,形如原子核,也集中体现了卫星运行的轨迹,平心而论,此标志极赋时代特色,是文字标志与图形标志的完美结合。可到了后来,采用文字标志法(准确点讲是英文字母标志法),号称此标志简单明了便于识别,是最与国际接轨的,含义不多但集聚特色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有人质疑,与世界汉学热及中国热极不协调的,是全国影响范围最大、覆盖面最广、收视率最高的中央电视台,在其从CCTV1到 CCTV12的十二个台标中,竟然找不到一个汉字。所幸,后来出现了“CCTV 少儿”、“CCTV新闻”和“CC TV音乐”频道后,终于能在电视台标的显眼位置看到汉字的身影,尽管排在英文字母之后,也没有书法艺术的成份,但终算用了汉字。看来汉字登上央视台标并非技术上行不通,而是不受重视。从电视问世到现在,虽偶有人提出此问题,但国人仍对此表现得很漠然。难道世界上使用历史最悠久、象形内涵最丰富、形体样子最为优美的汉字,还不足以用在中央电视台台标上,以彰显中华文明的魅力吗?

    真正意义上的“北京电视台”建台伊始至2008年12月31日使用的台标,三角对称的电波和电视塔式的设计图案里包裹着圆圆的地球,上边叠加BTV三个英文缩写字母,单独的从整体、美学结构和寓意来看,北京电视台的台标设计是几乎中心突出、接近完美.可到了2009年1月1日起,北京电视台开始启用全新的台标设计和频道形象。新北京电视台台标设计以英文缩写BTV(Beijing Television ) 为主要设计元素,在主体色彩上,采用故宫的宫墙红色和汉白玉的白色为主色调。据该台自己解读,新台标系统的使用,将体现北京城市品格,真诚服务首都观众,围绕国际化、品牌化的概念,全面凸显北京电视台整体形象的改变和提升。可有网友评说“搞的像BBC的台标样的”、“越换越难看”、“台标是英文的,节目还是中文的”。

    汉字在全国电视台标的使用也相当多,要数最好的应是黑龙江卫视,黑龙江电视台台标为印章式阳刻“龙”字造型,红底白字白框,略呈立体感.“龙”字采用草书体,寓意正在腾飞的黑龙江。黑龙江省因黑龙江而得名,因此该符号重点强调的是汉字“龙”,同时这个“龙”字的草书体又如同一条蜿蜒的黑龙江,再一看又象一枚极具中国特色的中国印,是将民族特色与地域色彩完美结合的典范。

    山东电视台:山东是黄河的入海口,因此他的标志蜿蜒起伏就象九曲黄河一样,体现了浓郁的地域特色。同时也是山东首字母“S”的变形体,另外草书中人们也习惯将“山”字写成“S”形。该标志如同彩带一样传递着山东人民热情好客的精神。

    湖北电视台:火凤凰蕴涵着丰厚的楚文化和地域特色。楚人崇火,拜日,凤凰图腾虽不起源于楚,但却与楚民族始祖火神紧密相连,成为楚人崇拜的图腾之一。湖北电视台将凤凰作为标志,他明快而又流畅的线条以及红黄渐变的色彩组合展示出凤凰冲天而起的情景。表达了湖北人民奋力拼搏,自强不息,积极进取的精神。同时 “火凤凰”的轻描淡写的二笔代表了字母“TV”,也代表了流经湖北的长江与汉水。

    广东电视台:广东电视台的符号是汉字“广”的变形,而“广”的笔画形为英文字母“TV”,最上方的圆点寓意红日,也象征广东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改革开放,积极进取的大好局面。整个符号呈三角形,具有珠江三角洲的地域特征。简单明了的符号如同毛笔书写而成,刚劲的笔画代表了生活在南粤大地的人民坚强,勇敢,不畏艰险的精神。

    四川电视台:“川”即为水,顾名思义四川的名称由来一定与水有关。沱江,岷江,乌江,与发源于陕西秦岭南坡的嘉陵江共同构成了“四川”。而四川电视台的标志是四川二字完美的结合体。古时的计账先生习惯将“四”字以一个“圈”的形式一气呵成,而台标“四”字的右边两划与“四”字共同构成了“川”字,整个标志合起来就是汉字“四川”。

    安徽电视台:安庆与徽州各取一字构成了今天安徽的名字。安徽电视台的标志是以安徽著名景区黄山的“迎客松”为基本元素的,体现了安徽人民热情好客的精神。同时迎客松的造型又如同安徽的汉语拼音首写字母“A”,让人一目了然。

    再看凤凰卫视台台标,它的设计构想是刘长乐提出来的。他认为,中国人自古将凤凰视为吉祥如意,和平安康的象征。而与美国新闻中心作为独家股东的香港卫视的合作,凤凰卫视本身又次前无古人的“联姻”,她借凤与凰的阴阳交汇,预示东西方文化,传统与现代文化的一次历史性的整合重组.当人们欣赏这寓意丰富的台标,听刘长乐的讲解,几乎成为一种享受。一凤一凰,一阴一阳的两个主体像两团燃烧的火,极富动感地共容在一个圆内,既具直观性又有象征意。凤尾和凰尾突出开放的特点,两个主体之间绝没有堵的感觉,是通气的。
    还有许多好的台标,在此就不一一展示了。
    汉文字是中华民族光辉灿烂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民族五千年历史发展中将其智慧、生命力、创造力深深熔铸于汉字和汉字文化之中。汉字是中华五千年文明的载体,是维系全球华人的精神纽带,是中华民族文化的根。这一国之致珍瑰宝,凡炎黄之孙都要大力弘扬汉字及汉文化。中央电视台作为中国最大的最有影响力的电视台,在弘扬中华文明,展示民族文化方面应冲锋在前。
    中央电视台台标使用汉文字是到了刻不容缓的时候了。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二000年十月三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五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 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九条 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 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三)招牌、广告用字;
    (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第十五条 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六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第十七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第十八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
    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第十九条 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 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
    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和科学技术术语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审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
    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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